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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源性损伤与医疗纠纷、医疗事件的关系是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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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由于医患之间对于双方的合同内容、履约状况以及是否发生侵权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客观事实,纠纷的特点是发生于医方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全过程中,纠纷的性质是民事性质,纠纷的结果是对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和承担的问题。 医疗事件(medical event)的概念始见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原系指可能是医疗事故(MALMEDICINE)的事件。当前医事关系的若干内容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之后,医疗事件的概念在医事法学方面的认同发生了改变。一般的看法是医疗事件应该指“因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而使其与求医人之间发生的,以求医人的求偿权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赔偿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事实。”不过,既然在此看法中指出形成医疗事件的原因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有关,从法理上讲,将之命名为“事件”就存在疑义,准确地讲应该是一种或多种医疗行为。尽管有学者认为是一种法律事件中的相对事件,不过,相对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但与当事人主观意志无关的行为,但既然医方和患方是医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医方又有过错,就当然与医方主观意志有关,而非无关了。因此,我们认为,引发医疗纠纷的是医疗事实,而其中存在医疗缺陷的部分是与医方的过错相关联的,应该是医疗行为;而另一部分无医疗缺陷,而是由于疾病的自然转归和医疗必需所致的部分则与医方意志无关,方可以称为医疗事件。 医源性损伤是引起医疗纠纷的基本事实。这是因为医源性损伤不是疾病的自然转归,而是医疗行为的副产品。所以,究竟这个损伤是医疗必须的损害还是非医疗必须的损害,如果是医疗必须的损害,又是否被合理地控制在“可允许的损害范围”内,都是引发医患争议,导致纠纷的重要原因。作为医疗必须,并且被控制在可允许损害范围内的医源性损伤,是没有医方主观过错,而且不受医方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应该是医疗事件;反之,就是医疗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医方应该承担由此而导致的违约和侵权的竞合责任。 因此,医源性损伤并不必然导致医疗事故,必须要对具体的损伤状况和患者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全面的分析,认为损伤系医方过错所致,而非医疗的必然结果时,才构成应该由医方承担民事赔偿后果的医疗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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