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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moon

银虫 (小有名气)

[求助] 求助:一个好朋友访问学者在国外,打电话询问如何在美国生孩子

这位朋友是今年9月份以访问学者去美国的,1个月前发现怀孕了,这一个多月一直纠结是否要把孩子生下来,现在决定生下来,但又不知道如何操作。
1. 访问学者期间在美国生孩子,回国会如何?
2.在美国没有医疗保险,生孩子费用是否很昂贵,是否需要找美国月子相应的公司帮助?
3. 如果要获得美国的医疗保险,需要做什么?

这位朋友在国内没有生小孩,所以她最后才决定不打掉头胎,但发现又有很多问题需要面对和解决。一个人在外,确实不容易,求助!!!

[ Last edited by gavinmoon on 2012-11-11 at 2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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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songmin

新虫 (小有名气)

CSC资助LZ朋友出国一趟,生个美国佬,做一把美国人的老娘,感觉很带劲的啊
爱学习 爱生活
9楼2012-11-12 2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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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STleeds

木虫 (正式写手)

【答案】应助回帖


gavinmoon: 金币+1, 有帮助 2012-11-12 12:58:20
楼主的帖子容易引起误解哈,9月出国,10月份怀孕?
关于你朋友的婚姻状况,就不问了。建议楼主小小的说明一下,就可以回答问题1了。国内么,还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你朋友是体制内的,还是按现行游戏规则吧。
没有保险,费用是难以想象的。
现在投保,是否向保险公司说明已怀孕?保费差别巨大。
2楼2012-11-12 00: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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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s2

木虫 (文坛精英)


【答案】应助回帖


gavinmoon: 金币+1, 有帮助 2012-11-12 12:58:36
尽量在美国生吧,好歹有个美国国籍。能不回国的人,尽量别回国,免得党和国家、政府、计生委认为你娃抢着来中国享受社会抚养的。
3楼2012-11-12 0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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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wei0413

金虫 (著名写手)

【答案】应助回帖


gavinmoon: 金币+1, 有帮助 2012-11-12 12:58:54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针对当前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为贯彻落实好《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34号),我委对2002年8月13日下发的《〈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实施意见》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实施意见一、关于"留学人员"的含义。"留学人员"是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以公派或自费方式,到境外院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并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学习语言的"就读生"。二、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双方或一方为出国留学人员的夫妻,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免予处理申请;女方户籍地或者出国前女方户籍地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本市户籍一方户籍地或者出国前户籍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免予处理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区、县人口计生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情况属实者,出具《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第二个子女免予处理证明》。申请者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外院校、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学业证明材料; 2、子女的出生证明; 3、护照或其他注明出境、入境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 4、户口簿、身份证; 5、结婚证。三、根据《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照顾生育条件、并申请照顾生育的留学人员,必须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理审批手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外院校、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学业证明材料; 2、子女的出生证明; 3、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取得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加入外国国籍证明; 4、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5、结婚证。四、申请免予处理或照顾生育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还需附中文翻译件和公证机构出具的译文相符的公证件。五、本《〈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实施意见》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在此之前发生的留学人员计划外生育行为,符合《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第二条不予处理条件、尚未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的,不再征收;已征收完毕的,不予退还;已做出征收决定,并征收了部分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的,对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征收。  主题词:计划生育 生育 留学人员 规定 通知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5年11月23日印发
milkyfog
4楼2012-11-12 03: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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