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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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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一、 受检产品 发证产品分为三大类12小类 (一)护肤类产品 (1)雪花膏、香脂(2)润肤乳液、洗面奶(3)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 块(4)护肤水 (二)发用类产品 (1)洗发液、护发素(2)洗发膏、发乳、发油(3)头发用冷烫液(4)染发剂(5)定型发胶、发用摩丝 (三)美容类产品 (1)香水、花露水(2)指甲油(3)唇膏 二、检验依据 GB7916-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QB/T1684-93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93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2285-97头发用冷烫液 QB/T2284-97发乳 QB/T2286-97润肤乳液 QB1643-92发用摩丝 QB1644-92定型发胶 QB/T1645-92洗面奶 QB/T1857-93雪花膏 QB/T1858-93香水、花露水 QB/T1859-93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QB/T1860-93洗发膏 QB/T1861-93香脂 QB/T1862-93发油 QB/T1974-94洗发液 QB/T1975-94护发素 QB/T1976-94化妆粉块 QB/T1977-94唇膏 QB/T1978-94染发剂 QB/T2287-97指甲油 护肤水执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以及《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 (一)按化妆品发证产品的三大类12小类进行抽样,对申请企业上报的12小类中每 一小类产品各抽取一个品种(以该厂生产量大的那个产品的品种抽样)。 (二)抽样地点:生产厂仓库或商业部门抽样。 (三)抽样依据:按QB/T1684-93第6章"抽样"办法进行抽样。 四、抽样及检验程序 (一)抽样人员到受检企业按产品分类(每一小类产品抽取一种)进行封样,供感官、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用。封样数量一般产品每种为12个小包装(另加标样一个小包装)。散装产品的取样量为分装的10个小包装,每小包装量不得少于50g(另加标样)。由于检测项目的需要,指甲油取样量为10个小包装和200ml散装1瓶。唇膏取样量为15支(总重量不得小于60g)。香水取样量为20瓶(总体积不得少于200ml)。 (二)抽样人员同时在现场对每种产品"包装标志"和外观指标(包括质量允差)按每种产品的"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指标做出"判定结论"。 (三)抽样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必须填好"封样单"(包括现场检查的"判定结论"),连同所抽取的每种产品的企标和标样一起统一签封。 (四)被封样品交受检企业在二十天内,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五)检验机构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验。 (六)检验机构将产品的检验结果汇总(包括外观等指标)后上报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七)产品合格判定按QB/T1684-93中第七章"判定规则"判定。 [ Last edited by chemredox on 2007-12-19 at 09: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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