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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化妆品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书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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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中国化妆品(行业版)->2006年第1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提到的发明创造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专利审批程序是指从申请受理开始直至失效后的全部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一项发明创造从提出专利申请到批准为专利要经过多次审查,经历多道事务处理程序。专利程序在整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定程序,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另一类是行政程序,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定的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各种专利手续的办理规程。 发明专利审查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初步审查”,是对专利申请及办理专利申请的手续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法性审查、格式审查、明显缺陷审查和保密审查;另一类为“实质性审查”,主要是以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为主要审查内容的专利性条件审查。 同样的,对于化妆品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也要经过这些程序,因此,如果能够很好地撰写申请文件将有利于缩短审查周期,并能够很好地获得其所要保护的范围。下面简单谈一下关于化妆品发明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 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有助于其推广应用,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规定,即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同时考虑到国家和社会利益,专利法第五条还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此外,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与化妆品专利申请有关需要注意的是,疾病的治疗和诊断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如以治疗为目的的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药浴、空气浴、阳光浴、森林浴和护理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肢体拉伸、减肥、增高方法等均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单纯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美容方法,包括在皮肤、毛发、指甲、牙齿外部可为人们所视的部位局部实施的、非治疗目的的身体除臭、保护或者修饰方法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是可授予专利权的。 发明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对于化妆品发明一样也可分为这两大类。对于化妆品的产品发明来说,其大部分为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 组合物发明具有其自己的特点,是以组成为特征,以性能为目的,以应用为效果。其实质是为特定的化学物质找到新的或更好的用途,从而使其作为活性组分,并与其它载体或辅料相配合,制得一种新的组合物产品。该发明的实质是一项用途发明,产品只是其表现形式而已。该发明是否完成的标志不在于其各个组分是否能够组合在一起,而在于其组合后是否具有所需的性质,能否用于所需求的用途并取得有益的效果。 本文所说的专利申请文件,主要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所要求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其中说明书在需要时可以有附图,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提供一幅最能反映该发明的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下面着重介绍化妆品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撰写。 毋庸置疑,说明书是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获得专利保护的基础。通常来说,一项发明可由要做什么(发明目的),怎么做(技术方案)和做得怎么样(技术效果)三部分构成,这三部分工作的完成标志着发明的完成。其撰写原则是要清楚、完整和充分公开(能够实现),其撰写格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化妆品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撰写的一般思路如下:发明名称由技术领域中的内容或要求保护的主题概括,应当清楚、简要,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技术领域由发明内容中“要做什么”(发明目的)来概括,其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所述或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主要是对发明的理解、检索和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并客观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发明内容应当对要做什么(发明目的),怎么做(技术方案)和做得怎么样(技术效果)进行展开描述,清楚客观地写明以下内容: 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发明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撰写: (1)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2)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列出发明所要解决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问题,但是同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公开这些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时,说明书中列出的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都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 2.技术方案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发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效果之间的关系。然后,可以通过对该发明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反映对其作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应当说明每项发明的技术方案。 3.有益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发明具有有益的效果。但是,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但是,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借助于实验数据来说明。 附图说明应当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具体实施方式是对怎么做(技术方案)和做得怎么样(技术效果)进行具体描述,实现发明的优选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优选的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对优选的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使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就能够实现该发明。 实施例是对发明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的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时,应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的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时,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 对于组合物发明说明书的撰写还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1)应当清楚地写明组合物的组分和含量。以及组合物所具有的性质和用途,一般情况下可以使用百分数或分数的表达方式来表示,组合物所具有的性质和用途在组合物发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衡量发明任务是否完成以及该技术方案有无创造性和实用性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说明书中应当予以充分公开:(2)应当说明组合物的制备方法,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当组合物的制备具有自己的特点时应当在说明书中作出详细描述;(3)必要时说明各组分的来源和制备方法,这是实施和再现发明的前提条件,如果所用的组分是现有技术未知的新化合物或申请人特制的物质,则必须详细说明其化学结构及制备方法,充分公开到可以实施的程度:(4)要正确选用组合物各组分的名称,应当采用学术上通用的按照国际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学会规定的命名法表示的名称,不允许用不通用的简称、俗称、缩写或代号,在无适当名称而不得不使用特殊名称时,必须给出明确的定义,使用商标名时,则应当标明生产厂家和化学结构或成分;(5)关于组合物中的杂质,对组合物的性质和用途没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不用定义其含量,必要时可以说明其允许范围,对于组合物的性质和用途有较大影响的应当说明其含量或可以允许的范围。 对于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撰写还有一些其他的要求,如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明确、无含糊不清或前后矛盾之处,应当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说明书中的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用的其他计量单位;说明书中还应当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产品。 以上只是简单地谈了一下关于化妆品组合物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书的撰写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能够更好地写好申请文件的说明书部分,这对于审查员来说可以更好地理解发明,对于申请人来说可以更快地取得专利权,以免因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主要是无法再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而被驳回或视为撤回,这对于申请人的利益是极大的损失。因此,申请人在说明书撰写时一定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这是对说明书实质内容的规定,即说明书应当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同时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关于撰写方式的规定。 [ Last edited by chemredox on 2007-12-18 at 09: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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