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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烛行业标准(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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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替代QB/T2119—1995普通蜡烛。 本标准与QB/T2119—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感官要求中增加一项指标—气味; 原理化要求中蜡体组织改为感官要求—外观; 原感官要求中垂直歪斜度改为理化要求—垂直稳定性; 理化要求中增加了一项指标—燃烧余辉; 理化要求中增加了一项指标—火焰高度; 理化要求中增加了一项指标—光稳定性。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发文 王长宇 李显波。 本标准于1995年首次发布。 普通蜡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蜡烛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石蜡和/或植物蜡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蜡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539 (1981) 石蜡熔点(冷却曲线)测定法 欧洲蜡烛标准 RAL—GZ 0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普通蜡烛:具有规则、对称的简单几何形状,以石蜡和/或植物蜡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主要用于燃烧和照明的蜡烛。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外观 表面光滑,不断裂,底部平整(平底蜡烛) 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味 色泽 均匀一致,符合规定颜色 4.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项目 指标 蜡芯露出的长度,mm ≥ 6 蜡芯偏心度,mm ≤ 半径的六分之一 垂直稳定性 倾斜8,蜡烛不倾倒(平底蜡烛) 熔点,℃ ≥ 54 燃烧性能 火焰平稳,燃烧无声,无可视黑烟,无自熄,不流蜡 火焰高度,mm 8~50(室外蜡烛除外) 燃烧时间,h ≥ 产品标注的燃烧时间 热稳定性,℃ ≥ 381℃,24h不变形、不并支、不变色 、不出油 燃烧余辉,s ≤ 15(室外蜡烛除外) 光稳定性 30W的紫外灯照射48小时,不变色 表2 理化要求 4.3 净含量 蜡烛的净含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5.1.1 外观:目测。 5.1.2 气味:鼻嗅。 5.1.3 色泽:目测。 5.2 理化要求检验 5.2.1 蜡芯露出的长度:取4支蜡烛,用游标卡尺或直尺测量蜡芯露出的长度。 5.2.2 蜡芯偏心度:取4支蜡烛,用游标卡尺测量蜡烛三分之一处和三分之二处两个垂直断面的蜡芯与中心的距离,每支蜡烛取最大值。 5.2.3 垂直稳定性:取4支蜡烛,放在倾斜8的平面上,各个方向不倾倒。 5.2.4 熔点:按GB/T2539 (1981)石蜡熔点(冷却曲线)的规定测定。 5.2.5 燃烧性能:取4支蜡烛,相距200mm,在无风状态下,在室温15~25℃环境下,蜡烛从点燃至燃尽熄灭为止,每隔30min观察一次燃烧情况,火焰应平稳、燃烧无声、无自熄、不流蜡、肉眼看不见黑烟产生。如果燃烧时间超过6h,则以6h为燃烧周期。 5.2.6 火焰高度:取4支蜡烛,在无风状态下,在室温15~25℃环境下,点燃30min、60min时,用直尺测量火焰最低点到最高点的高度,每支蜡烛取其平均值。 5.2.7 燃烧时间:取4支蜡烛,在无风状态下,在室温15~25℃环境下,用计时器测量蜡烛从点燃到燃尽熄灭为止所用的时间。如果燃烧时间超过6h,则以6h为燃烧周期。即燃烧6h时将蜡烛熄灭24h,再继续检测。 5.2.8 热稳定性 5.2.8.1 主要仪器:恒温培养箱一台,精度:1℃。 5.2.8.2 测定步骤:取样品一个小包装(一般为5~10支),平放于381℃的恒温箱内,保持24h,取出恢复至室温,观察其有无并支、变形、变色现象。 5.2.9 燃烧余辉:取2支蜡烛,在无风状态下,在室温15~25℃环境下,点燃30min后,将蜡烛熄灭,测量蜡芯熄灭至无烟的时间,取其平均值。 5.2.10 光稳定性 5.2.10.1 主要仪器:30W紫外灯箱一台。 5.2.10.2 测定步骤:取样品一个小包装(一般为5~10支)平放于紫外线灯箱内,经48小时紫外光照射,照射后的蜡烛与原有蜡烛的颜色基本一致。 5.2.11 净含量:取10支称重,与标注净含量比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4.1、4.2、4.3。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1.3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符合检验数量的样品,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 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大小包装上的标志(图案及文字)应端正、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7.1.1 销售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 b) 生产厂名、厂址; c) 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d) 净含量; e) 燃烧时间; f) 保质期; g) 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7.1.2 大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 b) 生产厂名、厂址; c) 装箱数量、毛重、颜色; d) 出厂日期; e) 包装箱规格; f) 防水防潮、小心轻放、防止倒置等; g) 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7.2 包装 在不损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企业自定。箱内应装实无空隙,并放有产品合格证。 7.3 运输 运输时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装卸时轻装轻放。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低于35℃通风干燥仓库内,切忌靠近热源,堆放时不能直接接触地面和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 7.4.2 保质期 日期应标注在可视面上,标注方法有两种: a) 标注保质期必须标注生产日期,按年、月顺序标注,不能颠倒; b) 保质期限:蜡烛形状、燃烧性能保质期为两年;香味、颜色保质期企业自定。 [ Last edited by chemredox on 2007-12-15 at 22: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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