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瓢泼大雨荣誉版主 (职业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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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该不该死? 已有12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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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此时,离中国的传统春节不到一周,匆忙到连吴英的辩护律师也在春运的洪流中耽搁了上庭的行程。此案又漫长得令人心悸,2007年3月16日,吴英、林卫平等8人同时被批准逮捕,到2012年1月18日,已有将近五年时间。 借助春节的特殊气氛,防民之口,让人们遗忘吴英案,这是不可能的。 链接: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 ... 20119/5487420.shtml 昨日下午,浙江省高院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这7亿多元资金,是从何而来,其去向又是何处呢? 吴英的第一个放贷人是毛夏娣。2005年5月,吴英以集资为名从毛夏娣处非法集资762.5万元。 吴英所在的浙江,正是民间借贷最盛行的地方,“大部分熟人之间借钱极其简单,浙江的民间借贷相对来说十分简单,都是通过‘熟人经济’一路通行无阻,有些甚至都不用打‘白条’。”浙江温州一家担保公司的老总表示,这是吴英能迅速积累大量资金的一方土壤。 当然,很大程度是因为吴英开出的投资回报诱人,3个月期的借款回报率为50%~80%,甚至百分之百。这一利息,远远高于民间的其他利率,这也是导致吴英迅速找到许多下线的重要原因。 她的下线有多少呢?据起诉书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85.5万元。这每一个人名的背后,都隐含着无数下线。 光是林卫平,一人就借给吴英4.7亿元。除林卫平外,从官员中吸收资金最多的是杨卫陵。 这些人的故事,也随着吴英案的推进开始步入大众视野。在吴英案被宣判前,另案处理的吴英案关联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等,都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从1年10个月到6年不等。 钱来得容易,去得也容易。比如,吴英曾耗资3800万元,谈判15分钟,买望宁公寓楼盘40多套房产和30多间街面房,且是现金交易。 2006年8月10日到10月12日,吴英在东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本色商贸、本色车业等12家实业公司。吴英在庭审上承认,2006年成立8家公司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或1亿元都是借来的。 吴英个人挥霍了不少钱财,她花2300多万元购买珠宝送人或用于抵押,随意就捐赠了230万元,光是买车,她就花了近2000万元,她本人名下的一辆法拉利高达375万元,买名衣、名表花去400万,而高档场所的消费,短短半年的时间竟然高达600万。 此前庭审中,公诉人多次询问吴英,是否可以说清楚每一笔借款的流向,吴英说不清楚,但坚持所有的借款,除了还息外,就是投于公司经营中。 2010年,吴英手写了一份材料,详细回忆了集资借款的来龙去脉,并交代了其中4.729亿元的30个去处。 吴英详细说明了“其他款项”的资金去向。其中,用于本色集团下属公司投资的经营款有十多笔,总额达3亿余元,而且还对每一笔大的投资数额进行了详细说明,列明了每一笔小的开支。其余的资金去向还有:珠宝2381万元、期货亏损4731万元、房产投资1800万元、公司汽车购买及相关费用2000万元、所有员工10个月工资2000万元,其他小的资金流向还包括公司公益捐赠、房子租金、交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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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2012-02-06 10: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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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2012-02-07 12:35:09
瓢泼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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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吴英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国青年报 二审法院为什么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沈晓鸣 我国刑法第192条、第199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的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中国青年报 有媒体报道,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了多名官员,希望通过立功争取宽大处理,请问吴英是否存在立功表现? 沈晓鸣 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中国青年报 二审宣判后,吴英的律师在网上提出,吴英被判处死刑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等因素有关。还有人在网上说,吴英案审理过程中,有十几名东阳市政府干部联名写信,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审判长怎么看? 沈晓鸣 我们注意到这方面的报道。但是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法院审理过程中,都没有发现任何所谓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有关的情况,吴英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法院审理中也没有发现政府部门的干部写信或以其他方式上书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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