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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分享】岩矿心的缩减与清除

4.1  岩矿心缩减
4.1.1  岩矿心缩减应遵循留存适度、处理慎重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4.1.2  缩减必须在做好现场管理的基础上对岩矿心实物资料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利用之后。缩减工作一般在矿区工作的后期进行。
4.1.3  缩减岩矿心应根据矿区的具体情况,有区别地、审慎地做出取舍。一般应视地质工作性质、阶段,  矿区地质研究程度和综合评价的深度以及是否做了系统的测井工作而定。矿区地质研究程度高的,综合评价工作做得好的,做过系统测井工作的,以及一般性矿种的岩矿心原则上可以较大量的缩减;反之,则应多留或暂不缩减。
4.1.4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适当增加留存数量:
a.  我国特有的矿床类型或新类型;
b.  在成因类型上属于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矿床;
c.  矿石组分复杂,选冶性能较差,综合利用问题尚未解决的矿床;
d.  工业远景尚不明的矿区;
c.  未进行综合评价的矿区;
f.  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或具有特殊意义的矿区(地区);
g.  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或问题的矿区。
4.1.5  凡基准井、参数井、资料井、主要超深井、油气发现井和各类控制孔以及地质设计规定需要全孔保留的钻孔岩矿心不得缩减。   
4.1.6  凡具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普查矿区(点)或物化探异常场区,其钻孔岩矿心暂不缩减。已作出否定评价的矿点或异常点亦应保留少量有代表性的岩矿心。
4.1.7  缩减方法
4.1.7.1  每个矿区应保留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控制钻孔。勘探矿区可选择l~2条最有代表性的钻孔剖面和若干个在地层、构造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钻孔,上述钻孔的岩矿心全孔保留,其余钻孔的岩矿心在确认无遗留问题后可按规定缩减后保存。
4.1.7.2  油气勘查中各类性质的深井岩心与岩屑(正样)原则上不进行缩减。各类探井的岩屑和中浅井的岩心在保留具有地区代表性及特殊意义剖面的基础上按设计要求进行缩减。
4.1.7.3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以及地热地质勘察中的各类控制孔、基准孔、最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钻孔以及具有区域性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对比或特殊科学意义的钻孔,其岩心原则上应全孔保留,余者按规定分层缩样后保存。
4.1.7.4  对于钻孔中的矿体(矿层)包括油气储集层段、热储层、含卤水层和其他目的层段及其直接顶底板、矿化蚀变带、标志层、有重要地质意义的构造现象和可能的含矿层、储集层以及各类技术测试样品的取样层段等的岩矿心,原则上不进行缩减或增加留存数量。
4.1.7.5  某些矿层很厚的非金属矿床和极个别的金属矿床,允许在已证实属相同矿石类型或工业品级内,结合考虑其他地质因素,按适当的比例缩减矿心,但留有的矿心其长度不得小于矿层厚度的三分之一。
4.1.7.6  钻孔岩心应按岩性分层缩减。根据岩性分层和厚度,每层选留长度大于8cm的(松散岩心样品规格为5cm3)有代表性的岩心标本1~3块。选留的岩矿心应编号,连同所有岩心牌依次摆放在岩心箱(盒)内,并填写岩心缩减登记表(附录B)。
4.1.8  岩矿心缩减,应在矿区或项目地质技术负责人主持下,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讨论研究,按缩减的原则要求,结合矿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出切实可行的缩减方案,报请上级批准后执行。
岩矿心缩减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文字部分    主要叙述缩减岩矿心的地质依据和缩减的方案;
附表    岩矿心缩减登记表
必要时可附加有关图件,表示缩减的钻孔位置或钻孔岩矿心缩减的具体层段。   
4.1.9  缩减方案的审批权限:一般矿区或勘查项目,包括异常验证和普查评价项目的岩矿心的缩减方案由大队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重要勘探矿区和重点地质勘查项目的缩减方案由大队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2  岩矿心清除
4.2.1清除范围   
4.2.1.1 根据批准的项目地质设计或岩矿心缩减方案,凡缩减后无须保留的岩矿心以及保管期满的岩矿心均属清除对象。
4.2.1.2  油气钻井的岩屑副样原则上不保留。参数井与重点普查井的岩屑副样保留到该区评价报告提交后,其他类井的岩屑副样,完井验收后即可清除。   
4.2.1.3  对在第四系地层中施工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孔,除按规定分层留取样品外,非控制性钻孔的岩心,经野外验收后即可清除;控制性钻孔的岩心先行入库,待报告审定后再行处理。
4.2.1.4  在报废钻孔的位置上重打新孔时,原报废孔的岩矿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部分或全部清除。
4.2.1.5  若需进行补充勘探或补打部分钻孔,在新老孔位相近时,待补充勘探报告审查批准后可酌情清除老孔的全部或部分岩矿心。
4.2.1.6  勘探矿区在已有钻孔附近施工的深孔,或在同一孔位上施工的扇形孔、定向孔,以及为探求高级储量的加密孔,当岩性及其他地质现象相差不大时,所取围岩的岩心可酌情部分清除。
4.2.1.7  在进行岩矿心缩减的同时,对岩性单一、厚度大、分布广而稳定的岩层,除该区的基准孔和控制孔外,其他钻孔的岩心在钻孔竣工验收和按规定留取标本后,在确认没有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可以清除。
4.2.1.8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岩矿心混乱,无法恢复原状而不能利用者,在查清原因并经上级批准后可予以清除。
4.2.2  清除方法与原则要求
4.2.2.1  凡需清除的岩矿心,均须填报岩矿心清除登记表(附录C),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2.2.2  清除的岩矿心原则上就地或利用拟平复的槽、井探工程掩埋,不得随意丢弃。
4.2.2.3  具放射性的岩矿心必须深埋或送专门冶炼厂处理,以防污染环境。
4.2.2.4  埋心应以孔为单位,自深而浅依次埋存。埋心坑点要编号、标明位置。并设立地石标志。岩矿心埋存的有关材料要与钻孔地质编录一起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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