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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虫 (正式写手)

[交流] 【原创】北大医案王建国完全胜诉的可能性为什么是0%?

转眼本人退出北大医案已经四个多月了,据说2009年的中国最大的医学案件,北大医案的二审判决将于2010年4月28日开庭宣判了,很多关心此事的网友再次询问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本人早在2009年11月26日发了文章《北京高院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案件判决可能性分析》说明过这个问题,这里不再重复,但是有些人说我是干扰司法,逼北京高院就范,按我的逻辑判决,这是对我评价太高,其实难符。

其实并不是我高明,我只是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根据案件事实而询理推断,今天我换一种方式,再次说明这个问题:

本人在那篇文章里提到了五种可能,其中第一种可能是王建国完全胜诉,北大医院赔王建国542万,第五种可能是王建国完全败诉,北大医院一分不赔。本人认为这两种可能目前是不存在的。

先谈第一种可能,王建国完全胜诉的可能性是0%

首先说明什么是完全胜诉?

这里指的完全胜诉,是指满足王建国的所有诉讼请求,包括如下二项

“诉讼请求:一、由四被告在《人民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由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种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428096.35元。”

第一条100%是无理要求,中国从来没有人提出这种要求,《人民日报》也从来没有这种业务,仅凭这一条,即使北大医院败诉,北大医院也不可能在《人民日报》上向王建国公开也不可能赔礼道歉。因此仅凭这一条王建国100%胜诉的可能性100%就是0,这是人人皆知的常识。

第二条是否会满足王建国的请求,要看证据,回顾王建国诉北大医院主要是三大罪名,非法行医、篡改病历、暴力抢救。如果上述三项事实存在,那么北大医院肯定败诉。下面简述如下:

1、非法行医罪名问题

这里只研究熊卓为的死亡与非法行医是否有关,不涉及其他案例 。

下列五项,如果有一项存在,那么熊卓为的死亡与非法行医有关。

(1)如果:如果北大医院没有营业执照,北大医院肯定是非法行医。

     事实:北大医院是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与现行法律挂靠不上。

(2)如果:如果熊卓为的诊断、手术都是学生做的,是学生独立行医。北大医院肯定是非法行医。

     事实:双方公认诊断和手术是著名骨科专家做的,学生只是学习,观摩和术后护理。现行法律规定无证独立行医,才是“非法行医”,特别了强调独立行医

(3)如果:如果抢救现场都是学生,只能勉强赖北大医院有非法行医嫌疑。

     事实:抢救现场有很多著名教授,专家指导。

     现行法律规定学生可以在教师指导下参加医疗活动。

(4)如果:如果有医师证的于峥嵘与熊卓为谈手术签字问题也算非法行医,那么今后的教授将忙大量事物,是浪费专家的研究、教学、医疗时间。

(5)如果: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的级别小于卫生部,那么北京卫生局的证明就是“铁证如山”。

王建国卓小勤公开承认从非法行医入手,是一种策略,可以获得高额赔偿,于是千方百计找理由,向非法行医靠拢。确实起到了应有的效果,但是一旦揭开内幕,很显然都站不住脚

2、、篡改病历问题

(1)如果:如果北大医院关于熊卓为的病历是在病历入档后有修改,或者在双方封存后北大医院修改病历,北大医院篡改病历罪名成立。

  事实:熊卓为死亡是2005年的春节期间,当时还在假期,王建国是在春节假期期间封存的病历,这种病历不是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归档病历。王建国提出的认为是修改的病历,都不是在封存后修改的。因此不存在篡改问题。

(2)如果:如果李淳德教授把熊卓为的1度滑脱的原始检查证据改为2度滑脱,那么北大医院肯定是篡改病历

  事实:熊卓为病历中X光片上的原始诊断1度滑脱依然存在,只在手术前诊断病历根据自己的诊断改为2度,改的不是原始诊断。

卫生部有关病历法规规定把原始数据改为对自己有利的内容,才叫篡改病历

(3)如果:王建国反复强调熊卓为是自己走进医院的,不是坐轮椅,并有证人证言,本人确信无疑。,但是王建国说是10几个人陪同,如果不严重的病为什么要10几个人陪同呢?走进医院后,能代表在医院内就没做轮椅吗?

  事实:熊卓为确实走进医院,但进医院后,医院有轮椅,又是本院的教授,护士让她坐轮椅在院内检查,也有证人证言

(4)如果:如果病历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与熊卓为的死亡有密切关联,那么北大医院要承担篡改病历的罪名

事实:各鉴定机构证明。病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熊卓为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

(5)如果:如果王建国的怀疑成立,熊卓为肯定九死一生。

为了证明北大医院存在篡改病历问题,把无知怀疑的也列为罪状

“熊卓为女士23日中午入院,王建国先生在该日一直陪伴熊卓为女士到晚上,熊卓为女士在早上和中午都吃饭了,也根本就没有抽血,但病历记载有急查血常规和肝功能等项目,而这些项目按照要求都是需要在空腹情况下才能抽血检查的;血常规和肝功能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检查员同时在23日下午13点17分完成的检查,血常规和肝功能检查需要花不同长度的时间,医院却正好同时完成,家属怀疑医院这些检查结果是医院在熊卓为女士去世后伪造补上去的。”

这段话来自王建国的博客,现在还有,没被他删掉(他有经常删博客习惯)

事实:任何人都不会相信做手术不化验血型;特别是脊柱手术需要备血,备血不知道血型敢手术吗?也不会相信“也根本就没有抽血”这可能吗?做脊柱手术不化验,不抽血?不做血型化验的手术患者肯定九死一生。

3、非法暴力抢救问题

非法暴力抢救问题也是诉讼的主题

(1)、如果:如果把有医师证的于峥嵘参加抢救,胸外按压人工呼吸也定为是非法行医的话

后果:中国2010年4月28日后将出现大量见死不救的现象。

原因:紧急抢救的现场,绝大多数没有有证的医师存在,出现需要抢救的人,都喊不能非法行医,人还有救吗?

法律:全世界公认的任何有条件的公民经过2天的培训都可以领到证件

(2)如果:如果实行人工呼吸引起的肋骨骨折被确定为医疗伤害的话。

   后果:中国2010年4月28日后将出现大量虚伪抢救造成抢救无效的现象

   原因:紧急抢救,人工呼吸要有力度,有力度,就存在肋骨骨折的可能。为了避免肋骨骨折,谁还会出力不讨好呢?

   法律: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紧急抢救伤害免责

(3)如果:如果王建国认为有效的人工呼吸不会造成肋骨骨折,

   事实:在2010年2月的二审二次开庭时,北大医院拿去了标准的人工呼吸训练模型,如果王建国认为有效的人工呼吸不会造成肋骨骨折,你为什么不敢试验呢?

因为卓小勤已经承认:“如果是按压时间过长,熊卓为可能肋骨断裂。”

(4)如果:如果北大医院在抢救熊卓为的过程中,存在不积极、不认真的现象,北大医院要承担部分责任

  事实:北大医院采取了建院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抢救阵容,连卓小勤也不得不承认“抢救是积极的认真的”。

(5)如果:如果北大医院在抢救熊卓为的过程中有拖延和不正确的地方,北大医院要承担部分责任

   事实:王建国公开承认抢救时要等北京阜外医院的胡教授,延误了抢救时间,并纠正部分网友的胡说“网上有人说我延误了6个小时,其实从10点多抢救到胡盛寿1点多过来,才2个多小时,而且我是家属,我不懂医,不可能进手术室,怎么阻止他。”

(6)如果:如果真如卓小勤的说法“抢救不当包括使用非法行医人员参加抢救……,是熊卓为死亡的重要原因”。那么北大医院肯定输。

    事实:紧急抢救的时候熊卓为已经死亡,人工呼吸是想让它复苏,根本不是抢救不当造成死亡

     二、北大医院完全胜诉,一分不赔,可能性是3%

这种可能性存在的可能性很少,原因如下

1、国内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各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结果各异,国内已出现18起无责赔款案件。

2、北大医院在熊卓为死亡案件中存在病历记录不规范的情况。

三、可能的判决结果

驳回王建国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北大医院赔偿10~30万。

上述分析是否可能,三天后见分晓!

(有关证据详见本人关于北大医案的29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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