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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云木虫 (著名写手)
科技信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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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我国的个人档案管理制度亟待改革(无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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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三十年以来,全国各个行业都出现了新气象,政府管理的理念也在不断更新,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经济和政治形势。许多政府的管理部门经过改革都出现了可喜的变化,管理更加科学化、人性化,更加便于百姓的经济生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有一件事却长期困守陈旧的观念,远远跟不上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拖了改革开放的后退。这就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档案管理。 说到我们当前的 个人档案管理办法陈旧,主要表现在下面一些现象上: 一、个人档案管理至今仍在沿用早年的条块分割办法,还在分什么人事口、劳动口!改革后只是换了个名头,分别叫做什么“XX人才服务中心”和“XX职业介绍中心”;更可笑的是还以此区分存档人员的身份是什么干部身份或工人身份,甚至还要给存档人员档案中加一个所谓工资定级单。这对于当前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绝大部分人员来说简直是可笑之极。虽然现在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外企,都可以在上述两个中心开立自己的代理档案存档户,但由于存档人员的来源不一样,一个单位必须分别在两个中心各开一个存档户,毫无必要的增加了工作程序。其实对于绝大多数单位的存在这两个地方的存档人员来说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利益)上的区别。 二、个人档案的管理理念和办法僵化、死板。仍然把个人档案管理视为重点保密事项,完全由政府主管部门把持,只有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档案可能会有升迁、调动、职称评定等内容的记录。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查看或添加材料。这就造成了目前绝大多数人员的档案被“存死”,个人信息中断空白。就以我所在企业(私企)的人员来说,就有好些员工的档案中没有他们从学校毕业后所有的工作经历记录。而仅仅北京市海淀一个区就有6千多家私企,员工过几十万,要是放在全国就是一个天文数字,这种巨量的个人信息空白对于一个国家的管理来说简直就是灾难!如此大量人员的个人信息空白对于建设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必然是巨大的障碍。 三、个人档案缺乏正常合理的交流利用渠道。由于长期以来在个人档案管理上的条块分割和地域分割以及个人档案与户籍绑定,人员档案一直不能随着人员的流动而转移和利用。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就业方式和观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绝大多数人的工作地点都已经不受地域的限制,也不在乎国有还是私企,个人择业的目光投向一切可能的地方、领域和行业。人才在以前所未有的数量和规模在全国的范围流动。相比之下,人员的档案管理并没有跟上这种形式的发展,还沿用以往的老办法,只能跟随户籍的转移而动,不能随人而动。这就造成了全国难以计数的人档分离的局面,档案中也无法记录该人的就业以及所在地点等等重要信息。而用人单位也只好仅凭聘用者自己撰写的一纸简历来了解此人的以往情况。如有编造、隐瞒也是无从查对核实。用人单位如有对该员工任何奖惩都无法进入档案记录。这样对于员工来说单位的奖惩对她(他)个人影响等于零,好的不能有自豪和归属感,坏的也不会有压力和耻辱感。单位对员工缺乏约束力,员工对于单位的诚信也就可有可无。 四、这种死板的个人档案管理办法甚至会影响到以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 比如个人退休时的工作年限的审定等。 还有其他种种弊端,在此就不一一赘 述了。 鉴于此,当前这种个人档案管理办法必须予以改变!我个人认为最好能 有如下改进: 一、取消对一般个人档案的条块分割以及人员身份是干部还是工人的界定。原人事局的人才档案只负责国家公务员、国企高管、国家事业单位的人员档案管理,其余各类人等统归一个部门管理,叫人才中心还是职介中心都行。以后只有调入或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或成为国企高管的人员档案才能调入人事部门管理,工资标准和定级走国家标准。其余人员不再由管理部门定级定薪,职位级别一律由所在单位确定并提供相应的登记表或任命书之类的证明材料。而薪酬则完全不管,那是个人与用人单位合同中来协商确定的。 二、放宽对个人档案的查阅、添加材料的权限。除了上条所说的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之外,其余人员的档案都应该允许用人单位指定授权的人力资源负责人查阅,同时也应该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式录用(试用期满)后必须给该员工档案中提供相应材料(或员工录用表),该员工离职时提供离职材料(离职人员情况表),其中说明该员工任职情况和基本评价。这其中需要特别把关的就是对于该员工的惩处性材料和批评性评价,这类材料必须有相当的限制或证明,否则不予收入档案。 三、个人档案不再绑定户籍,允许随人员的流动适当转移。所谓“适当”就是说不能过于随意,比如只有当人员在某地相对固定居住工作(就业)后,在所属单位要求下才能将本人档案调到所在市、县的人才中心存放以便查阅利用,如果是做个体工商业,则可以在所注册的工商管理部门要求下调档。当然,档案的转移仍然可以沿用档案管理部门之间的特殊方式,原则上不允许本人携带本人档案。 四、 人员退休后,档案必须调回到户籍所在地,以便落实退休各项待遇。 总之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们统筹考虑详细规划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才行。我的上述建议无论当否,只是起抛砖引玉的作用。但改革现行管理办法是必须的,目的就是要建立起我国一个相对灵活、完整、有效地个人信息系统,并使之不断适应我国的发展和建设的需要。 原文来源: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93709484&boardId=2 作者:电驴大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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