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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虫 (正式写手)

[交流] 【原创】卓小勤律师在北大医院案件中的51个不适当

前言

  对不起各位网友,让你们久等了,在本人发表的关于北大医院熊卓为教授死亡一案的文章中,这篇是最难写的,但出于中国人的良心,又不能不写的。最难写的原因是因为我面对的不是普通的老百姓,普通的法官,普通的律师,而是中国出名、善打医疗官司的大律师,精通法规,了解医学,能言善辩。这篇文章写了整整4天,还没写完,原因是这样的,开始是望而生畏,然后是惊奇不断,最后是遗憾万分,简述如下:

  一、望而生畏

  百度词条“卓小勤,男,广东大埔西河人。 1956年6月8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法学专家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副主编、编辑部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首席法律顾问,中国著名律师。卓小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曾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参与了2002年4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起草。作为法律学者的他,还代理过许多医疗纠纷案例。卓小勤从事医疗法学及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长达20余年,发表大量学术论文,主编《病人的权利》一书。 长期参加卫生部的立法工作,如《医师法》、《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多部行政规章的起草。卓小勤多次作为嘉宾参加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节目的制作。较有影响的节目有《眼球丢失案》和《天使之死》等。

  卓小勤目前主要致力于医患关系、医院规章制度和医院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和医院风险管理的研究,曾为中央电视台《今曰说法》《新闻调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制中国》、司法部的《律师视点》等节目做点评专家。卓小勤本人不是律师,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曾经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职工,现无业,所以卓才是非法执业,关于卓本人有无律师执业资格,可以登录司法局网站查询”

  面对如此众多大大的光环的人,想发现他在本案中的错误,可能很困难,因此我把这个难题留在最后。

  二、惊奇不断

  在本人研究卓小勤关于本案的案卷时,发现卓小勤大律师在本案中的法律文书和有关言行中,令我万万没想到、出乎意料之外的是,在几个案卷里,竟可以轻松发现了大量的不应该的、不适当的问题,问题总数竟然比王建国、中央台经济半小时和胡盛寿的错误的总和还多四倍,竟达125处之多,如果本人全部详细列出并评论,需要多达6万多字。由于这个问题大多数是医学专业性强,法学专业性也强的问题,这里不能一一列出,除非北京高院索取,我可以全面提供。

  在这125处问题中,有的是重复的,有的是类似的、有的是小问题,经过本人整理后,把其中最主要的,最明显的归纳为50处不适当公布出来。但仍然内容太多,只能按连续剧形式分期发表了,

  第一集《卓小勤真的是律师吗》,今天晚上发

  第二集《卓小勤等是怎样把熊卓为变成深静脉血栓的高危人的?》明天下午发

  第三集《卓小勤等是怎样把熊卓为变成没有病的人?》以下文章发表时间不定

  第四集《卓小勤等是怎样把死人变成活人的?》

  第五集《卓小勤等是怎样把熊卓为的正常病历变为大量篡改的病历的?》

  第六集《卓小勤等是怎样把合法的学生变成“非法行医”的?》

  第七集《卓小勤等是怎样对待医院、医生、护士的?》

  第八集《都是中国人,“相煎何太急”》

  第一集《卓小勤真的是律师吗》,

  本人对卓小勤是大律师确信不疑,但通过下述问题的研究,又发现不十分像真正的大律师,不但我这样认为,可能大多数人看完下面的实例都会怀疑,不信你就看完试试,有没有这种感觉?

  1、人民日报是你家的报纸吗?

  【错误内容】卓小勤说:诉讼请求:一、由四被告在《人民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错误来源】一审起诉书

  【为什么错误】在全国上亿件起诉书中,可能卓小勤的这种要求是独一无二的。人民日报是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报,人民日报不是法律日报,即使北大医院败诉,也不可能在人民日报上公开道歉。这是每一个中国人都会知道的常识,可是这位大律师把人民日报当成他家的报纸,可以随便发表道歉。你说,正常的大律师会这样要求吗?

  【判断错误的根据】人人皆知的常识

  2、学生参加抢救是非法的吗?

  【错误内容】卓小勤说:抢救不当包括使用非法行医人员参加抢救……,是熊卓为死亡的重要原因。

  【错误来源】王建国等诉北大医院关于熊卓为医疗纠纷案件二审答辩状

  【为什么错误】卓小勤千方百计要把这个案件定为非法行医,不择手段。把有医师证的硕士毕业生于峥嵘和有医学博士毕业证的肖某等人参加急救 ,进行心肺复苏,都说成是非法行医,等于把联合国公开提倡的“人人会急救”的行为,卓小勤都认为是非法行医,把红十字会的急救培训说成是培养非法行医的教唆犯,把中国政府网为了奥运会的安全紧急培训2天就发证的行为被卓小勤认为是最大的犯罪。一名学过医的大教授、大律师,正常情况下不会犯如此低级的“ABC”的错误,实在让人不理解。

  【判断错误的根据】联合国“世界急救日”

  3、抢救是非常非常粗暴吗?

  【错误内容】卓小勤多次反复说:抢救过程当中是非常非常地一个粗暴的一个抢救,然后造成肋骨胸骨骨折,然后刺破心包,刺破心脏,同时又造成肝脏破裂

  【错误来源】央视经济半小时、一审、二审起诉书等

  【为什么错误】正常的心肺复苏的时间一般最多是半小时,国内外的心肺复苏案例表明,半小时内不复苏的,99.9%的没希望了。但也有极少例外出现过1小时外心肺复苏的案例。超过半小时后,由于肋骨长时间反复按压,超过本身疲劳极限,极易发生骨折现象。全国公认现代人骨质疏松现象普遍,特别是现代女性,骨质疏松现象特别多,又特别是更年期的女性,钙流失严重,大量临床实践表明,按照标准心肺复苏方法,有的人常常一下肋骨就断。因此长时间心外按压,肋骨断裂是很难避免的并发症。

  不是学医的人不很清楚,但卓小勤学过医,你把抢救现场的教授和学子对熊卓为教授的爱,进行长达3个半小时的心外按压人工呼吸,造成肋骨骨折,并伤害到心脏,说成是“非常非常地一个粗暴的一个抢救”,煽动王建国对北大医院的恨,煽动全国人民对北大医院的恨,你故意把抢救时间过长造成的伤害偷换成暴力抢救。“非常非常地一个粗暴的一个抢救”这句话不是一个实事求是、正视现实的大律师说的话。

  【判断错误的根据】卫生部心肺复苏教材

  4、心肺复苏近3个小时,还不算按压时间过长吗?

  【错误内容】卓小勤说:如果是按压时间过长,熊卓为可能肋骨断裂。

  【错误来源】11月6日《新京报》记者王殿学报道

  【为什么错误】卓小勤前面说“抢救过程当中是非常非常地一个粗暴的一个抢救,然后造成肋骨胸骨骨折”,这里承认了“如果是按压时间过长,熊卓为可能肋骨断裂”, 可是你在本文中说“从2006年1月30日晚上10时30分至1月31日凌晨1时长达2小时30分钟的时间里”你承认的“长达2小时30分钟”的心肺复苏时间,难道还不是时间过长吗?因此根本不是什么“如果是按压时间过长,熊卓为可能肋骨断裂”,应该去掉“如果”,就是“按压时间过长,熊卓为可能肋骨断裂”,明明是事实,为什么偏要加个“如果”呢?明显是在狡辩,正常的律师不会犯这种明显的错误

  【判断错误的根据】逻辑判断,自作自受

  5、抢救中的伤害,要负刑事责任吗?

  【错误内容】卓小勤说:肝脏破裂的原因,只能是粗暴按压,用力过度,导致血液逆流,肝脏血压过高,将肝脏撑破。我们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错误来源】11月6日《新京报》记者王殿学报道

  【为什么错误】前面说“抢救过程当中是非常非常地一个粗暴的一个抢救,然后造成肋骨胸骨骨折”,前面承认了“如果是按压时间过长,熊卓为可能肋骨断裂” 但仍认为是“只能是粗暴按压,用力过度……我们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全世界所有国家凡是有《急救法》的都规定为因急救心肺复苏造成的伤害法律不予追究,中国虽然到现在还没有《急救法》的法规,但已有的《紧急避险法》可以借鉴,任何法院也不可能把参加紧急抢救的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出现的意外定为刑事责任。明知不可行还要要求行,真正的大律师不可能提出这种低水平的要求。

  【判断错误的根据】中国的《紧急避险法》、美国的《急救法》

  6、是谁延迟了抢救?

  【错误内容】卓小勤说:从2006年1月30日晚上10时30分至1月31日凌晨1时长达2小时30分钟的时间里,被告医院以及被告医师对原告亲属熊卓为明显的肺栓塞症状没有及时明确诊断,从而延误了抢救。

  【错误来源】一审起诉书

  【为什么错误】

  (1)王建国在熊卓为出现临床死亡后说“我急得六神无主,不知道该怎么办,晚上11点多,我打电话给胡盛寿求救,因为是初二,没有找到他,后来值班医生在凌晨找到了他。我要求他来,开始院方没同意,后来过了半个多小时,他们同意胡院长来。凌晨1点多阜外医院院长胡盛寿和副院长刘力生来医院会诊”(王建国的博客)

  (2)“北京阜外心血管医院院长胡盛寿参与了熊卓为最后的抢救”(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

  (3),参加当日抢救的洪涛教授的证词:“我在半个小时左右后赶到医院ICU抢救现场,询问是否已通知心外科,得知:家属表示北京某心血管病医院H教授(心外科专家)是熊研究员的同学,家属说已请H教授,等他到了再商量。于是我们继续进行心肺复苏,其间我提议是否考虑进行体外循环改善氧合情况,家属也说要等H教授来了再做决定。”(H教授指胡盛寿,北大医院官方博客)

  上述三方事实最少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王建国现场“急得六神无主”,请最信赖的胡盛寿来北大医院参加抢救,但因为春节的原因,胡盛寿半夜1点多才来到北大医院。这个事实是确定无疑的,王建国信赖胡盛寿,就必然要等,等待时间过长是王建国和胡盛寿的问题 ,明显不是北大医院的问题。而卓小勤虽然没在现场,但100%知道王建国请胡盛寿的事,这里故意把王建国等胡盛寿耽误的抢救时间赖到北大医院的身上,明显是心术不正。

  (4)王建国已经承认,是他延误了时间“网上有人说我延误了6个小时,其实从10点多抢救到胡盛寿1点多过来,才2个多小时,而且我是家属,我不懂医,不可能进手术室,怎么阻止他们。”(王建国博客)

  请大家看“其实从10点多抢救到胡盛寿1点多过来,才2个多小时”是2个多小时吗?3岁的小孩也知道按王建国给的数字应该是3个小时。

  即使按王建国承认的2个小时计算,心肺复苏的抢救不是分秒必争,而是秒秒必争,7200秒被王建国耽误了,能赖北大医院吗?等待时间不能停止心肺复苏,心肺复苏时间能不长吗?心肺复苏时间过长,能不出现肋骨骨折吗?

  上述事实说明耽误抢救的不是北大医院,而是王建国。连王建国都承认了是他“我不懂医”耽误了“才2个多小时”。卓小勤非常清楚这一切,然而反咬一口,说是北大医院耽误了抢救,我考虑真正的律师是不会这样颠倒是非的。

  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大的原则问题,充分暴露了卓小勤的处事哲学,谁给钱,就不顾一切,想方设法,甚至颠倒黑白拼命辩护。

  【判断错误的根据】王建国的博客,北大医院洪涛教授的证词、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

  7、精神损害索赔100万的根据竟然如此荒唐?

  【错误内容】卓小勤说: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100%,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十分恶劣,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不单单是一个患者的死亡,而且是整个人类失去了一个优秀的科学家(熊卓为教授的科研成果可以拯救千百万病人的生命),侵权人北大医院的年收入达到10多亿元人民币,有雄厚的经济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精神抚慰金上限的规定。

  【错误来源】王建国等诉北大医院原告上诉书

  【为什么错误】

  (1)你把北大医院的正常医疗中的意外死亡说成“过错程度是100%,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十分恶劣,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难道不过分吗?

  (2)你把熊卓为说成“不单单是一个患者的死亡,而且是整个人类失去了一个优秀的科学家(熊卓为教授的科研成果可以拯救千百万病人的生命),”钱学森逝世的评价也没人敢说他的“科研成果可以拯救千百万病人的生命”,如果真的这样,中国还会到现在还没有诺贝尔奖获得者吗?对熊卓为这样评价,不是有点抬得过高吗?

  (3)你索赔100万精神赔偿的根据是“侵权人北大医院的年收入达到10多亿元人民币,有雄厚的经济能力”,古今中外有这个道理吗?如果按照你的逻辑,申请国家赔偿的人可以索赔10亿元,10亿占国家总收入仍然是很小的数字,国家有雄厚的经济能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精神抚慰金上限的规定,你就可以任意索赔吗?

  这是人人皆知的常识,大律师如此诡辩太遗憾了。

  【判断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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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虫 (正式写手)

 8、为什么“不应当让上诉人额外支出差额受理费”?

  

  【错误内容】卓小勤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精神抚慰金上限的规定,10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并不属于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即便一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这一合理且不违法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当让上诉人额外支出差额受理费

  【错误来源】王建国等诉北大医院原告上诉书

  【为什么错误】卓小勤索赔精神抚慰金100万元的根据已经非常荒唐了,大律师提出这样荒唐的根据,法院不可能支持,应该感到羞愧,可是卓小勤不但不认为这种要求是不适当的,反而说“即便一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这一合理且不违法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当让上诉人额外支出差额受理费” 索赔越高,律师费用越高,起诉费越高,法院不支持无法律根据的索赔请求,但不会退给你因你的无理造成原告过高的起诉费。你为了提高律师费,鼓动王建国天价索赔,你是稳赚不赔,为了多一些律师费竟向法院提出这样荒唐的理由,不觉得脸红吗?

  能提出这种要求的律师,我真不敢相信对法律精通。

  【判断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9、你凭什么要北大医院赔偿熊卓为死亡赔偿金400多万

  【错误内容】卓小勤说:一审法院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错误: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请求为4108205.8元,而一审判决支持的死亡赔偿金只有494500元。

  一审判决认为:“熊卓为虽系澳大利亚国籍,但其自2004年3月受聘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心血管研究所后,日常工作、生活所在地均在本市,因此不论是经常居住地还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应按本市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

  上诉人认为,熊卓为的住所地在澳大利亚,经常居住地在新加坡,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关于“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本案死亡赔偿金均应按照澳大利亚或者新加坡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错误来源】王建国等诉北大医院原告上诉书

  【为什么错误】请你先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如果卓小勤想要按澳大利亚或新加坡的标准计算,请你先把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变成中国的一个省,这样法院才有一点可能会支持你,否则绝对不可能。

  你为了高额律师费,故意无可靠根据提出天价索赔,让王建国承担过高的诉讼费,实在不应该。正经的大律师是不会这么干的。

  【判断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

  10、国际惯例也是死亡者本地赔偿标准

  【错误内容】卓小勤说: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惯例。

  【错误来源】王建国等诉北大医院原告上诉书

  【为什么错误】卓小勤说: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也是死亡者本地标准赔偿为主,请看下列实例

  2008年01月15日07:23 《中国青年报》报道“1月7日上午,位于韩国京畿道利川的冷冻物流仓库发生爆炸和大型火灾,导致在里面工作的57名职工中40人死亡,其中有12名中国公民。据媒体最新报道,遇难者家属和“Korea冷冻”方面今天在赔偿金支付协议书上签字,遇难者家属将得到最低1.45亿韩元至最高4.8亿韩元赔偿,而人均赔偿金将达到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95万元)。”

  南韩不是按照中国的标准,而是按南韩的标准赔偿,国内最高的赔了40万。

  因此如果北京高院判北大医院赔542万,是违背中国法律的也是违背国际常规的。

  【判断错误的根据】2008年01月15日07:23 《中国青年报》

  11、一审法院不支持熊卓为母亲的赔偿要求是对的

  【错误内容】卓小勤说: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上诉人管惠英今年88岁,生活不能自理,须保姆照顾……去澳大利亚……”

  【错误来源】王建国等诉北大医院原告上诉书

  【为什么错误】熊卓为母亲是武汉医院的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4000多元,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条件。

  你明知故问,用了大量普通人看了都认为太过分的理由,法院不可能接受的条件,故意增加王建国的诉讼额,增加你的律师费。

  【判断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2、为什么说一审法院起诉费多收了?

  【错误内容】卓小勤说

  【错误来源】王建国等诉北大医院原告上诉书

  【为什么错误】卓小勤十分清楚《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方法,索赔额越高,起诉费越高,你为了取得高额律师费,鼓动王建国高额起诉,法院依法不接受超额部分,你怨法院不讲理,对吗?如果同意你的做法,按判决数额收费 ,今后起诉谁还会实事求是索赔?全是高额。

  全世界几乎所有法院的诉讼费都是按索赔额计算的,你为了高律师费,要王建国高索赔,无根据的高索赔,法院不可能同意,明明是你的明显的无理要求让王建国承受高额的起诉费,反而把责任推给法院,是法院“不应当让上诉人额外支出差额受理费”。这个最简单的问题卓小勤都提出异议,让我不能不怀疑大律师是不是真懂法律。

  13、为什么要起诉学生?

  【错误内容】卓小勤说:被告:于峥嵘、被告:段鸿洲

  【错误来源】一审起诉书

  【为什么错误】聪明的原告起诉书要抓住要害,尽量争取更多人的同情。你十分清楚,本案中的于峥嵘段鸿洲,诊断、手术、抢救等主要环节都不是他们独立做的,不能扩大打击面。刑法中的335条是指个体独立行医,根本对他们不适用。即使是真的非法行医,那也是医院的事,是教授们的事,与他们本人无关。抢救中的问题更是无从谈起,弄巧成拙。法院绝对不会给三个学生定罪。

  这样做的结局是打击了一大片,王建国还得发信解释,“不是告学生”。可是明明学生也在被告里,王建国很难解释明白。

  因此卓小勤至少不是最好的律师。

  【判断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上述13项不适当,全部来源于卓小勤和王建国的博客的有关法律文书,,证据100%确凿无误,是非常清楚的。通过这13项不适当,可以明显看出来卓小勤对法律的淡漠和不了解,让我们不能不怀疑他的律师身份的真假和水平,也不能不怀疑这位大律师的道德观念。

  

  

  
2楼2009-12-01 22: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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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7a

木虫 (小有名气)

写得好!!!
3楼2009-12-02 0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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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jj199702

木虫 (正式写手)

逍遥道长


小木虫(金币+0.5):给个红包,谢谢回帖交流
,卓晓勤就是钻了目前法制不完备的空子,再加上医务人员没有黑白两道的深厚背景,也就是没有报复手段的书生而已,所以出言耸人听闻,一来可以制造新闻效应,二来官司胜诉可以另一大笔费用。所以,就一个在医院和患者之间游走的流氓“律师”罢了。
老李而已
4楼2009-12-02 18: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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