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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把北大教授的死亡归罪于非法行医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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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和死者丈夫王建国,把教授是死亡归罪于非法行医,王建国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由于本案已经构成非法行医,因此医学会不应当受理本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法律已经规定了“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本案不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王建国强烈要求把引起死亡的原因归罪于非法行医,就是按非法行医的赔偿,要远远高于医疗事故的赔偿。 因此本人认为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是“是不是非法行医”。 1、本人认为《医师法》本身存在一些不足,甚至是错误。 中国的《医师法》是严重脱离中国实际情况的法律,是想当然,是理想状态,理论是说得通,实际行不通,至少是现阶段行不通。具体证据如下: (1)《医师法》把医师的来源固定在学院毕业生,否定了大批中医师承。后来应急出台了关于师承问题的补充文件,也存在不适用的问题,本文不详谈。 (2)实行《医师法》后,使合法行医成本高,非法行医成本低。《医师法》的出台一下子使中国130万以前合法的医生一下子变成了非法行医。按《医师法》的规定全国的个体门诊几乎全是非法行医,全要取缔。 (3)实行《医师法》后,中国凸现看病难、看病贵,看病贵看病难成为中国新的三座大山之一,这是全世界公认的。 (4)实行《医师法》后,联合国向中国发出警告,“2005-2006年度但世界卫生组织对联合国191个成员国卫生效绩的排名令人震惊:中国在“卫生财务负担公平性”方面,位居188位列倒数第四,与巴西、缅甸和塞拉利昂一起被列为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而一向被认为“分配极不公平”的印度却排名第43位。究其原因,是因为印度政府卫生补贴和社会保障的主要受益人为贫困及困难群体,能使相对有限的公共投入最大限度地照顾公平,将有限的政府投入公平地调剂给最需要医疗服务的人。可见,财富并不是衡量医疗制度的绝对标准,重要的是社会公平和兼顾利益平衡” (http://lingwu.mofcom.gov.cn/aart ... 20060802923018.htm) 全国非法行医千千万,打不绝,杀不完,乡村比比皆是,城市院院可见。连举世瞩目的北大医院也是非法行医接连不断,为什么? 非常明显:一个池塘里出现了一条死鱼,那是鱼的问题;一个池塘里有很多的死鱼,那是池塘的问题。一个人,一个医院,一个地区存在非法行医,是医院的问题,是地区的问题,但是全国150万人(130万中医和30万实习医生)非法行医是什么问题?是中国的医疗政策问题。 中国的《医师法》不考虑中国的国情,不重点清除非法行医的土壤,片面打击非法行医,必然会使中国处于困境状态。 不打击非法行医不行,就看怎样打击,怎样清除非法行医的土壤。只打死恐怖分子的头目,是不行的。打死一个拉登,还会出现第二个拉登,不清除产生恐怖分子的土壤是不行的。 2、北大的医院不是普通的医院 北大医院是北京大学的首家综合性教学医院,承担着培养我国医学事业接班人的重要任务,院内有很多医学的研究生跟随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学习并参加住院医师培训,必然会有很多学生参加临床学习,学生参与医疗活动是完全正常的,也是国际惯例。 因此教学医院不让学生参与医疗活动是不正确的。 3、北大医院的学生医生不是普通的学生 北大医院的学生医生不是普通的医学学院的在校生的实习,而都是正规本科毕业的有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北大进修硕士或博士并正在接受正规的住院医师培训。他们虽然有的还没毕业,但是他们不是普通的专科,本科没毕业的学生,而是硕士和博士生没毕业。。 因此凡是学生参与医疗活动都是非法行医是片面的、错误的。 4、北大医院凡是学生参与的医疗行为,都是参与,不是主治。 非法行医的一个主要特点是非法行医人员主治,包括诊断、治疗、处方、手术)等都是独立完成,而北大医院的教授死亡案例分析,患者的关键环节,诊断、手术是北大医院骨外科主任李教授。抢救在场的各科专家20多名,人工呼吸是在患者因肺栓塞,停止呼吸,为了抢救,教授安排医生人工呼吸的情况下进行的。肋骨骨折是应急长时间抢救难免的并发症,抢救无效,把责任推到非法行医是完全不适当的。把死亡的责任说成是学生医生参与的结果,是明显错误的,把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野蛮抢救是别有用心的。学生医生在本案的所有重要医疗活动中,都是参与的,辅助的。 因此发现学生参与医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判断显然是错误的。 5、司法解释是法律的一部分。 中国有很多法律,但是最高法院每年都有大量的司法解释出台,为什么?法律是滞后的,常常不能与时俱进。法律是笼统的,不能面面俱到,法律是框架的,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医师法是卫生部主管制定的,它有权出台有关细则,通过权力部门公布。医师法和具体的解释不会有严重的冲突。司法解释也是法律的一部分,是原法律的更具体化。因此王建国说卫生部的解释与医师法是矛盾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6、卫生部的意见是正确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北大医院事件后,卫生部发言人表示“严格意义上说,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中的临床实践活动,而非正式行医。对这种活动的管理,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 综上所述北大医院教授的死亡事件,很明显,完全不是非法行医造成的。北大医院存在个别环节的疏忽和管理不严,但因为这点就否定一切,承担一切责任是明显不适当的。 [ Last edited by momocy on 2010-1-22 at 10: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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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认为不是“非法行医”问题。是把原来很困难的任务交给没经验的学生来做,没想到出了人命。 另外,有某人接着此事又鼓吹中医上临床救人,不知道面对这样的病人,在危急时刻,派一位中医上场,怎么进行心肺复苏?!! 下面的文章是今天才出来的,分析的比较客观,病人致死的原因是:没有认识到手术后血栓的并发症,在抢救过程中太粗暴,致使病人心脏和肝脏破裂而死! 关于“北大医院医疗事故”的解读 http://xys.c6.ixwebhosting.com/x ... icine/yiyuan365.txt 作者:双峰对决 很久没给新-语丝发文章了,但却每天不拉地看里面的文章,应该说有许多是 不会出现在公开的媒体上的东西,让我受益非浅。最近报道北大医院的一起医疗 事故,心中感触颇多,很想谈谈自己的想法。 首先我想对央视所报道的重点表示不满,其实在我国的各级医院都有大量的 实习生和研究生以及进修生在进行诊疗工作,很多人是有医师资格证书的,但由 于存在跨地区读研或进修,从法律上讲就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但如果说要严格 控制的话,我想很多医院的日常工作就会瘫痪。而一个医生必然经过实习、住院 医生这些阶段,而且一定会犯错误,这就要求我们的上级医生要很好地指导下级 医生工作。而央视这种只打小头不敢抓大头的做法只能让很多优秀的人才流失。 下面的重点是想谈谈这个事件所反应出来的涉及到医学争议、医生素质以及 医院管理的一些看法,这些看法可能不甚成熟,就当一家之言吧。首先是医生素 质问题,我也是在一家三甲医院,从本院的情况以及其他医院所了解的一些事情 来看,我们医生特别是外科医生的整体素质存在很大的问题。 作为一个外科医生,我认为你首先是一个医生,其次才是外科医生,再其次 才是专科(如骨科、泌尿外科)医生,这话怎么理解呢?首先是医生是你要有全 面的医学知识,如内外妇儿,如解剖、病理、病理生理、药理等,这是个基础。 而我的很多外科医生这个基础打得不够扎实,举个例子,曾听说有一次一位肝硬 化患者脾肿大进行脾切除术,术后患者出现少尿、心率快,结果值班医生给他打 速尿,还是没尿的同时出现血压下降,而且腹腔引流袋中引出鲜血,考虑到腹腔 出血,再次进入手术室打开腹腔发现手术创面有大量积血,但此时已回天无力。 那么这样的病人有没有必要手术,手术后前三天是不是最关键的时刻,是不是要 将可能的并发症作一个预案,对于少尿、心率快为什么没想到可能的休克?请各 位外科医生同志们扪心自问一下,你做手术对术前准备术后处理有过预案吗?手 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你抓得牢吗? 还是以“北大医院事件”为例,熊卓为是否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呢?术前术后 可能的情况有没有充分知情告知呢?术后出现下肢肿胀有没有及时抗凝呢?你要 让天下人觉得你无辜,那么就将病历让大家看一下。还有就是由于现在老龄化情 况加重,合并症增加,如高血压、糖尿病,我们的外科医生觉得这些都是内科医 生处理的事情,要么淡而化之,要么全权交给内科医生处理,什么事都打电话要 会诊,而会诊医生写的意见他们却不一定执行。如某院外科有一位患者有糖尿病, 整个住院期间都只是用生理盐水输液,且严格控制饮食;而在手术期间及术后也 是用生理盐水输液,结果出现了酮症酸中毒。 我真心希望外科医生的同行们能否闲下来的时候也用心再看看书,看看内科 学,一个手术的成功只能说成功了一半,还有一半是围手术期的处理,在内科同 行会诊的时候能否虚心一点多问一些。当然说多了外科医生,可能不高兴,是的, 其实问题存在于很多科室,例如我们现在心内科医生目光都放在介入方面,对于 心内科的基础不够重视。由于心脏介入的适应证把的不严,就曾经有过冠状动脉 狭窄不严重的患者进行支架植入,而植入后由于尾端留在主干上导致冠脉急性血 栓形成,据说这家医院每年的心脏介入量达上千例。还有临床上药物乱用滥用事 情比比皆是,例如不少发达地区的心内科介入前后使用高档抗生素,某些经济发 达地区细菌耐药率逐年上升,都是令人触目惊心的事。 “北大医院事件”中还有一些事情也透露出一些问题,如心脏按压的时候导 致心脏和肝脏破裂,在丁香园论坛上大家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些网友认为这 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压的不深就起不到效果,对此我不敢苟同。我也参加过多次 心肺脑复苏,说实话,还真没出现这么严重的并发症,而且也成功过几例。其实 真正的问题在于外科医生对心肺脑复苏不够重视,按压部位不准确,用力过度等 造成的;同时由于肺栓塞由于血流受堵,心肺复苏效果不佳。在这个病例中有太 多环节出问题,术后没有抗凝,出现下肢肿胀的时候没有想到血栓形成还给予止 痛药,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肺栓塞,都是令人遗憾的事情。希望所有 的医生都能从这件事情吸取教训,不要让病人的血白流,命白丢。的确一个医生 一辈子不犯错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应该争取少犯错则是我们应该自觉的行为。 例如我就对报纸杂志以及所了解到的各类医疗卫生事故进行研究,同时从中学习 提高自己,而且有幸将几个多年误诊的病人诊断明确从而挽救病人的性命。 这件事情还反应出另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医疗规范和医学争议的话题,据 某些专家说骨科术后是否要抗凝是一个有争议的事。我想这有点混淆视听了,是 的抗凝也有副作用,如果有近期胃溃疡病史或者脑出血病史,自然要警惕;但是 本次事件的主人公是一个四十余岁的中年女性,以往也没有相关病史,凝血功能 应该也没有问题,你让她术后制动卧床休息,再加上可能还用了些止血药自然有 很大下肢栓塞的风险。你不懂得是否要用抗凝药,你可以请其他科的专家来。北 大医院治死北大教授,在二十一世纪的堂堂北大医院犯这样的错,怎么不让人惋 惜,不让人有些惊诧。当我将些事告知我的同事们,没有一人相信北大医院会犯 如此低级之错误。这件事情使我再次深感国内医疗界理论和实践差距之大,循证 医学已经有三十年的历史,在发达国家大部分医生都能认真学习指南并根据其行 医,而我们呢?有多少医生真正去看过,真正去读过,真正去实践过。我们缺的 不是指南,而是去深入了解指南,领会指南,从而将指南的精神贯穿于整个医疗 实践中去。 同样在这次事件我还看到我们现在的医学教育存在很大的功利问题,从医十 年了,我发现虽然我们的医院越盖越好,医疗设备越来越多,但我们的医学教育 却在某些方面不如以前。看看我们现在各各毕业都是研究生,可他们读书时候并 没有接受正规和严格地训练,很多同学为了考研将实习那一年的宝贵时光大多放 在学习英语和政治去了,很少能踏踏实实做事。我听说吉林大学医学院某年就让 考研的同学不用去实习在宿舍里备考,虽然考上读了三年研,可是现在做住院医 生连基本书写病程都一塌糊涂,害得我经常给他修改。我们的研究生们一个个为 了毕业找工作写文章(很多是抄袭)做实验编数据,临床工作一是不重视,二是 没时间,三来老板们说“临床很简单,谁不会呀"。结果呢临床实践能力存在极大 的缺陷。 最后讲讲医院管理问题,在央视所提到的重点是没有行医执照的研究生给病 人看病,其实在我看来这只是个小问题,是冰山的一角。其实住院病人的医嘱基 本上还是本院医生把关的,因为现在是医疗组三级医生负责制。那么病人出事了, 你主任、教授就脱的了干系?钱你拿的最多,出了事让下面的人担着,你觉得这 样做行吗?我们的住院医生和研究生们从事着最繁忙的工作,承受着很大的压力, 而所得微乎其微。而且对于某些上级医生一些不负责的医疗行为也是敢怒不敢言, 结果出事了就往他们身上一推,自己一了百了,包括医院领导也是保大不保小。 还有医院本身也缺乏对医生严格管理的动力,举个例子医院要求严格控制药品比 例,于是医生们开很多化验单来稀释药品比例。医院要求控制总费用,医生们只 好加快周转,也不管病情是否好转有没有达到出院指征。医院管理者们缺少真正 科学地管理理念,缺少循证医学知识,更重要的是在医院发展还很大程度依靠自 己的今天,没有真正动力严格管理。当然这就涉及到更广泛的医改问题,我也就 不多说了。 (XYS20091108)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u ... g)(xys2.dropin.org)" target="_blank">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 ... ys2.dropin.org)◇◇ [ Last edited by HarveyWang on 2009-11-11 at 07:48 ] |

6楼2009-11-11 07:45:49
supery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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