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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rui木虫 (著名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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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一类新药特殊毒理、药代动力学(已搜无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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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一类新药特殊毒理、药代动力学 和药理学技术要求(草案) 一.总则 1、中药一类新药特殊毒理、药代动力学、药理药效学原则上与化学药品一类新药要求一致。 2.一类新药与现已上市同类主导治疗药比较,应具有明显特点。 3、与原药材已有国家标准的粗提物或有效部位比较,应具有明显特点。 4.必要时由SDA指定有关单位对有关实验进行验证复核。 5、对受试物的要求:中药一类新药,有效成分(主成分)应达到90%以上,但各批原料(或制剂)之间的含量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主成分之外的其它组成成分的结构和性质应做相应的探索性研究,含量相对较高的成分的变化范围应相对稳定。 二.特殊毒理学 1.生殖毒性试验 中药一类新药生殖毒性试验需做一般生殖毒性试验、致畸敏感期毒性试验、围产期毒性试验三段。试验动物选用大鼠。其中致畸敏感期需选择两种动物(大鼠和兔)进行试验。致畸敏感期兔试验、围产期毒性可在临床试验期间进行。 以上原则要求适用于一般一类新药;但部分药物如果申报单位有依据认为有特殊性,可免做部分或全部试验者,可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依据,充分表述理由,经SDA药审中心认可后可以免做。如部分抗肿瘤药、老年性用药、抢救药物(用药次数极少、用药时间短)等。 2.致癌试验 可参照ICH规定,根据已知的危险因素、拟定的适应症、用药周期、用药人群考虑。 ①临床上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的药物及慢性或复发性疾病需间断性长期反复用于治疗的药物,需进行致癌试验; ②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癌前病变的药物或属于与人相关的具有潜在致癌性的同类化合物,需进行致癌试验; ③明确有遗传毒性的药物,往往具有致癌性,如预计这类药物长期应用,应进行致癌性研究; ④肿瘤治疗剂或应用于预计寿命短暂人群的药物则不必进行致癌试验。致癌试验可在临床试验期间完成。 但原药材有国家标准,且文献报道无“三致”作用,提取的同结构类型化合物无致癌作用且该受试物致突变试验结果阴性、生殖毒性试验结果阴性和长期毒性试验未发现有增生作用者可免做致癌试验。 三.药代动力学 1.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的样品必须为原料药(有效成分)或临床用制剂,不得使用标准品。 2.药代动力学研究中应采用三种剂量、两种动物;采用的剂量应在药效学有效剂量和长期毒性实验剂量区间;低剂量接近药效学剂量。 3.药代动力学研究时,其给药途径之一必须与拟临床用药途径一致。口服药物应提供生物利用度数据,如无法提供,应充分说明理由。 4.体内药物浓度检测方法,应符合生物样品测定的要求。应选用适宜的检测方法以排除相关物质的干扰。 5.当测定原形药物的药动学过程不能解释药效时,应研究活性代谢物,对可能的原因作出分析。 四、药理药效学 中药一类新药应进行药效学作用机制初步研究,原则上应在申请临床研究时提供相应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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