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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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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适应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药学工作、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的需要,推动与规范临床药学人才培养工作,我部决定开展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试点期为3年。试点单位为目前已经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取得较好效果,并积极参与临床药学人才培养国内工作的医院或高等学校。培训试点工作以提高临床药学实际工作工作能力为主。培训模式采取临床药学脱产进修方式。通过试点,探索临床药师的培养模式及相关政策,对临床药学人才的培养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并逐步推广。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临床药师培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给予必要的支持。各试点单位要切实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培训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认真解决出现的问题。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进展情况报我部科教司。 附件:1、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基地名单.doc 2、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方案.doc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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