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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已搜索无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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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危险等级划分 第三章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四章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Last edited by rainbowliuxf on 2009-3-13 at 19: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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