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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急!谢谢各位啦……应届毕业生就业实习问题……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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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烟台XX学校应届毕业生。去年7月份与烟台A公司签订为期五个月的实习协议,七月底A公司以不能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等为理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但未进行网上签约。由于A公司工资待遇低、学习岗位也没有和当初约定的一样,于是想实习完以后离开A公司,并于今年五月份发现一份不错的工作,于是与泰安市B公司约定这边实习结束后到B公司就业,并进行网上签约。A公司得知我们要走以后便扣押我们五六月份的工资。A公司合同到期后,我们提出辞职,公司要求交出去年年终奖和效益奖(合同中未表明,但发年终奖时贴通告告知年终奖和效益奖是下年工作的鼓励奖,领取后必须干满一年,否则一律交回)。交出年终奖后,A公司拒绝给我们发工资,还要求我们交违约金,理由是我们违反了劳动合同、未进行网上签约、档案未转过来,还说我们这样属于双向就业。 我想咨询一下,我这样与两家公司的关系真的违法吗,是双重就业吗?在校大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吗?这一年保险有效吗?公司不给开具证明能转出来吗?据了解,现在社会保险只能开一个户头,这一年的不可以不要了,确实是这样吗?谢谢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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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应助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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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问题: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但楼主是以就业为目的,并且符合劳动法的就业年龄,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在遇到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楼主可以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双重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 3、证明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处理,则楼主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费和诉讼费很少的。 |
9楼2013-02-26 13:44:29
2楼2012-07-27 16:39:14
3楼2012-07-31 23:32:44
4楼2012-08-01 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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