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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颖木虫 (著名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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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律所合伙人、律师请进 已有6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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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校学生一枚 N年前产生一个Dream就是成立一家自己的律所 自己也没有在律所实习过 想问一下开律所需要哪几大项资源和准备(资金需要多少,律师如何招募等等)?什么是一个律所成功的关键? 我毕业后是不是要先进律所,从最基础的开始学习? 希望前辈给我规划一下,因为现在没有任何了解,希望你能给我指清楚一条道路。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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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2011-12-10 12:21:21

2楼2011-12-09 23:05:41
liushufen2009
金虫 (正式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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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2011-12-10 10:41:32
嘉颖
木虫 (著名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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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傻瓜(金币+1): 呵呵,欢迎常来法学版 2011-12-11 17:38:22
小小傻瓜(金币+1): 呵呵,欢迎常来法学版 2011-12-11 17: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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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爸爸与雇主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按照雇佣关系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键看“雇佣关系活动”怎么界定,下班途中是否属于“雇佣关系活动”。于是,《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此外,新修改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特征均在于其从属性,两者并无本质区别。所以,比照劳动关系处理雇员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问题并不与法律相悖。 所以,老板肯定承担大部分责任。 [ Last edited by 嘉颖 on 2011-12-10 at 22:38 ] |
5楼2011-12-10 22: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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