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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er200911铁虫 (初入文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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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这是道法律常识你,大家看看应该选哪个? 已有25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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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丙。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个人认为:乙虽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其主观并未改变,而其其与甲“共谋”表明犯罪的预备行为时他们一起完成的,所以应该是构成了共同犯罪,但是乙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施,所以不知道选那个,感觉c选项的“故意杀人预备”好像没这么个罪行吧? 希望大家能指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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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分析】A、D。首先,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理论,不仅两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实行行为构成共犯,而且共同实施预备行为也构成共犯。甲与乙共谋杀丙,说明甲已经不仅仅是犯意表示,而是与乙共同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所以,甲与乙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其次,在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因而,如果整体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那么也同时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均达到既遂状态。 上述案例说明,“共谋而未行”的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其理由是:共同犯罪行为不仅指共同实行行为,也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是共同犯罪预备行为。因此,在参与共谋而未实行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应当成立共同犯罪。而且,由于各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的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如果共同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已经达到犯罪既遂。 (注①: 当前,有不少刑法学者提出“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有的称之为“重合限度内共同犯罪”),即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若这些不同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如该案中,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加害于丙时,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由于甲具有杀人的故意与行为,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根据部分共犯理论,在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60-362页;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6-318页。) |

27楼2010-12-06 17:52:02
quanweizh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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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2010-08-17 11:25:29
lwqx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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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2010-08-18 09: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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