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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ke2009

新虫 (小有名气)


小木虫(金币+0.5):给个红包,谢谢回帖交流
还有这种事情?我的天呐!
41楼2009-09-05 2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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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zone

金虫 (著名写手)

加油,好运
42楼2009-09-05 20: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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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e_jy

木虫 (著名写手)


小木虫(金币+0.5):给个红包,谢谢回帖交流
抓紧机会,申请复审没准能中,不申请一点机会都没有!
43楼2009-09-05 2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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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快刀

银虫 (小有名气)


小木虫(金币+0.5):给个红包,谢谢回帖交流
200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程序和受理审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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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发表时间:2009-09-02   摘自:计划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已经公布了2009年度集中受理的各类项目的评审结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项目申请人如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可向我委提出复审申请,现将申请复审的注意事项和工作流程公布如下:

  (一) 注意事项:

  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复审工作程序,目的是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条例》、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性失误进行纠正。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的理由。

  (二) 提出复审申请

  不予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可在9月22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对不予资助决定提出复审申请:

  1.向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索取用户名和密码,用于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简称ISIS系统)。

  2.登录ISIS系统,在线填写复审申请表,确认并提交。

  3.在ISIS系统提交电子申请表后须打印1份纸质申请表并保证二者内容一致,本人签字后以特快专递方式于9月22日前寄送相关科学部综合处(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受理复审申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受理复审申请。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 对评审专家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而提出复审申请的;

   ● 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

   ● 提交纸质复审申请表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 复审申请手续不全的(复审申请表在ISIS系统未提交、缺纸质复审申请表或本人未签字等)

  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由科学部通知要求复审的申请人。

  (四)审查复审申请

  1.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审查受理的复审申请,审查依据是《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

  2.经审查,认为不予资助的决定符合《条例》规定、评审程序符合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有误、评审程序存在瑕疵的,撤销原决定并进行重新评审。

  3.按照《条例》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在11月20日之前,将复审审查结果以公函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4.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可通过ISIS系统随时查看本单位人员复审申请的提交与处理结果。

  其他类型项目不予资助的复审工作程序参照此流程进行。
44楼2009-09-05 21: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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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_chen

银虫 (小有名气)

现在的专家也太不负责了吧,尽快申请复审。
45楼2009-09-05 21: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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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1999

铁虫 (初入文坛)


小木虫(金币+0.5):给个红包,谢谢回帖交流
"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受理复审申请。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对评审专家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而提出复审申请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够格复审??
不负责任和没水平评审专家的意见就可以……

[ Last edited by fish1999 on 2009-9-5 at 21:49 ]
46楼2009-09-05 21: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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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木虫(金币+0.5):给个红包,谢谢回帖交流
引用回帖:
Originally posted by wlzh0731251 at 2009-9-5 07:19:
抓紧机会,申请复审没准能中,不申请一点机会都没有!

47楼2009-09-05 2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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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回帖:
Originally posted by 古城快刀 at 2009-9-5 21:26:
200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程序和受理审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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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发表时间:2009-09-02    ...

48楼2009-09-05 21: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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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进化

铁杆木虫 (著名写手)

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太小
为生存而奋斗
49楼2009-09-05 22: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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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z1978

至尊木虫 (文坛精英)

持之以恒!


小木虫(金币+0.5):给个红包,谢谢回帖交流
非学术问题肯定要申请复审的
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三餐温饱,四大皆空!
50楼2009-09-05 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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